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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可由本人或配偶及直系亲属持《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生证》、《医院诊断书》和医疗费单据到社保局领取生育保险津贴,标准为:正常生育,按本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三个月的产假津贴、600元生育医疗费;难产、多胞胎,支付三个半月的产假津贴、1300元生育医疗费;计划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支付半个月的产假津贴、250元医疗费;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流产,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津贴、400元医疗费。 生育津贴随本旗月平均工资的增长每年做自然调整,如:2005年7月以后生育津贴为每月1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