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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行企业债所筹资金,在资金用途上有何限制?
2019.10.30 22:03:00· leis 浏览21次
1条回答
1F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2019.10.30 23:53:51 · 葛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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