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我公司规定机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登记,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的法人;
(2) 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3) 普通账户在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监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的合格账户;
(4) 机构普通账户资产总值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5)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业务收入,经营范围和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6) 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证券(资金)账户的申请人应符合“实名制”要求,且与普通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对应一致;
(7) 不得为本公司股东或关联人,以及其它禁止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人员(此处所称股东,不包括我公司上市后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8) 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资信和行为记录,在本公司内无重大违约记录;
(9) 客户若有关联人从事证券交易,则另提供关联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及关联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