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1)交易经手费:每笔100元,沪深交易所在初始交易时收取,购回交易、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交易不收取。(上海向客户收,深圳向证券公司收)
(2)质押登记费:收取标准如下,由登记结算公司在初始交易、补充质押时向客户取,购回交易不收取。
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基金: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债券: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3)交易佣金:由营业部确定是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