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融入方以此进行质押登记用以融入资金的证券。
(1)沪深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2)国有股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3)以有you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 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作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于购回到期日。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的摘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