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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香港做保险用特殊审批吗?
2021.04.15 02:25:23· 雪莲 浏览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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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条例》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只有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授权规定共有多项,其中主要包括下述各项:股本的规定目前的最低实缴股本为1,000万港元;至於经营综合业务其最低实缴股本为2,000万港元。偿付准备金的规定保险公司须将其资产多於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於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这项规定的目的,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专属自保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以下述较大者决定:有关保费收入在2亿港元以内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有关保费收入超逾2亿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或有关未决申索在2亿港元以内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未决申索超逾2亿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惟偿付准备金须最少为1,000万港元,如保险公司经营法定类别保险业的直接业务,则偿付准备金最少为2,000万港元。管理人员及股东的适当人选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13A及13B条的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险业监督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亦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足够的再保险安排《保险公司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安排,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作出再保险。
2021.04.15 19:52:50 · 尤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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