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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条款
2024.12.31 05:53:09· 心情不错 浏览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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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财产地点,属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家庭所有的下列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在被保险财产地址存放的,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第一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  财产保险条款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一、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房屋及附属设备; 三、交通工具; 四、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五、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代销商品; 六、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照相机; 九、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暴风、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蔓延或施救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财产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核污染; 三、地震、海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四、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六、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七、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三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八、由于煤气、天然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天然气泄漏造成的直接损失。 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保险费  财产保险条款 第五条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均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赔偿处理 第六条 本保险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出险地市场重置价,并且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如保险单上未列明分项财产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保险金额的以下比例进行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三、依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财产保险条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单约定的保费标准在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二、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的工作;  财产保险条款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投保人和被保险入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五、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及有关单证、救护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六、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付以后,该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若在保险期内累计赔款达到保险责任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退还终止日至届满日的保险费; 第九条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七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仲裁 第十条 有关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下家庭成员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姊妹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 第二部分:附加条款(一)附加盗窃险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财产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 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摄相机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财产保险条款 三、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四、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主险条款的约定。 (二)附加管道破裂险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安装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财产地址室内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主险载明的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四)发生水暖管爆裂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财产保险条款 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或绝对免赔率20%,两者以高者为准。 四、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主险条款的约定。 (三)附加家庭责任保险条款一. 责任范围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下列被保险财产地址内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给予赔偿。 (一)安装在室外的晾衣装置、晾衣竹竿、晾晒衣物; (二)常年安装于室外的遮阳棚、空调器或其支架; (三)排气风扇及热水淋浴器、脱排油烟机室外排气装置; (四)独立使用面积内的门、窗或安装于门、窗上的玻璃; (五)摆放于阳台、窗台内侧的盆栽、盆景。 第二条 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财产保险条款 二.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所造成的损失;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拆除而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打架、斗殴及其他暴力行为引起的损失; (七)保险责任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自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安装、制作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以及其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九)房屋附属安装物因安装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安全要求及年久失修而引起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保险条款 三. 赔偿处理 第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司法或仲裁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或裁决书和有关事故证明,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受损财产能够修复的,本公司承担修理费用;受损财产不能修复的,本公司按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本公司参照《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赔偿金额合计以累计赔偿金额为限。赔偿金额合计达到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财产保险条款 四.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主险条款的约定。 (四)附加普通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明细表; (三) 保险条款; (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财产保险条款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18及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财产保险条款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六、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财产保险条款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作为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作为军人、警务人员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四款列明职业的工作期间; 十六、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八、被保险人因身患疾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十九、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二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财产保险条款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约定保险费的次日十二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十二时止。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则本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财产保险条款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财产保险条款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财产保险条款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身体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财产保险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财产保险条款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财产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财产保险条款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名词解释 1. 保险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 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 手续费 手续费=未满期保费×35% 。 5. 医院 指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 6.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7.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8. 潜 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财产保险条款 9. 攀 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 10. 武 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1. 探 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 特 技 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13.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4. 列明职业 农业、牧业、钢铁业、汽车机车自行车制造业、造纸业、塑胶业、装潢业、娱乐业、运输业、出租车服务业、渔业、港口作业、钻井业、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业、海水浴场、水泥业以及特种营业(如舞厅)、造林业、木材加工业、油矿开采业、建筑业、铁路铺设、造修船业、机械厂、化学原料业、空间飞行器制造业、金属冶炼和处理、采矿、采石、勘探、坑外作业、采砂石业、森林砍伐业、高空作业、海上作业、航空执勤人员、坑道内作业、潜水人员、爆破人员、炸药业、烟花爆竹业、战地记者、特技演员、武术指导、动物园驯兽师、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 (五)附加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经煤气、天然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的情况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或依法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被保险财产地址内因使用以煤气、天然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天然气泄漏造成住房内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2、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1、发生第一条第一项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本公司对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家庭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限。 2、发生第一条第二项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在保险期限内,对因本款以及第一条第二项引起的总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该险种对应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未经煤气、天然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煤气、天然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2、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暴动、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6、第三者人身伤亡除外 第四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及其它珍贵财物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2、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 3、机动车辆、自行车; 4、个人生产、流通中使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商品。 三、赔偿处理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证,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及相关单证,公安、消防、煤气、天然气公司、被保险人所在街道有关事故的证明,法院关于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本公司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 四、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主险条款的约定。 (六)附加宠物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 凡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豢养动物的条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的单位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期限内,在宠物豢养证许可的饲养范围内,因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豢养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诉讼费用包含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 第三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家庭成员及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豢养宠物的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四)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未按期为宠物到相关部门检疫或免疫接种,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及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六)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受害人自己承当责任的; (八) 对第三者任何有关精神方面的赔偿责任; (九) 保险单、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第五条 豢养宠物在连续的时间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中,本公司在保险单列明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单列明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第六条 如果在本保险期限内,豢养宠物多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单载明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七条 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豢养宠物的许可证明、身份证明、按时为宠物接种的证明、有关费用单证,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第八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对应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赔偿金额以累计金额为限,赔偿金额达到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予以赔偿的承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四、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事宜,适用主险条款的约定。 十、解释 第三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家庭成员、雇佣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过失:行为人对伤害事件的发生,应当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遇见到了却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客观上没有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从而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一次事故:豢养宠物在连续时间内,在同一地点,造成同一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事件。
2024.12.31 09:52:36 · 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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