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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保险法基础知识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础知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 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2. 自愿原则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4. 境内投保的原则5. 公平竞争的原则6. 专业经营的原则
保险法基础知识(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 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2. 学法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要求:《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对保险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处于核心的位置。因此做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应该与保险人一样接受法律的监督、管理。既然如此,保险代理人认真学习保险法、遵守保险法就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利益问题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本章的重点是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分类及其订立的原则。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2.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4.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6.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保险法基础知识(三)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1. 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 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3. 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4. 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保险法基础知识(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2.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3. 公平互利原则4. 协商一致原则5. 自愿订立原则6.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保险法基础知识(五)说明以下名词的含义1.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5.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6.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是保险合同法的学习重点,学员应结合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对本章的各项内容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保险法基础知识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三)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2、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3、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4、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5、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8、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保险法基础知识(四)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按照与保险合同的时间关系分,它包括过去事项、现在事项和将来事项。(五)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六)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效力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4、减灾防损的义务。(七)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效力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2、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3、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
保险法基础知识(八)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九)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基础知识(十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十二)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十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十五)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基础知识(十六)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十七)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法基础知识(十八)保险索赔的概念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意思表示。(十九)保险索赔的时效问题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二十)保险索赔的程序保险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出险通知和提出索赔请求2、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害3、查勘检验4、提供索赔单证5、领取保险赔偿或保险金6、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二十一)保险理赔的概念与原则保险合同的理赔是指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核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一种体现。理赔应坚持及时和准确的原则。
保险法基础知识(二十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力图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在坚持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保险专业术语和一些固定用语本身的含义。(二十三)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保险合同通常表示为条款统一印就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为了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往往要在保险单证上批注修改条款。在批注中,手写的、打印的、均有效。还可加贴条款或出具批单。当前后条款有矛盾或相抵触时,后加的批注、条款优于原有条款。如果未注明修改日期,应以手写的批注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来解释。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实施要点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数额,应正好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2)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三)重复保险的含义《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四)重复保险比例责任制的内容即保险人将各自的保险金额加总后按比例分摊损失,其计算公式各公司应摊 各公司各自承保的? 赔 偿 金 额 各公司承保金额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种类,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本部分的重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1)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保险法基础知识(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1、被保险人的年龄告知义务。2、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恢复。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费及其缴纳。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5、人身保险合同的质押与转让。6、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四)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人寿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种,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仍生存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1、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可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2、依保险金给付方式可分为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3、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为标准,人寿保险合同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4、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人寿保险合同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五)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承保范围:健康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娩及因疾病、分娩致残废、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健康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主要是疾病、分娩及其引起的残废或死亡。(六)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和种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意外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按照保险危险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分为: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和保险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问题应作为学习的重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公司的概念保险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向社会提供经济保(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2、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三)分业经营的概念和必要性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是世界各国保险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因此,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期限、 赔付方式、风险核算、保险金管理以及准备金提取等方面都完全不同。实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有可能挪用长期寿险资金弥补财产 保险经营中的亏损。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四)解释以下名词: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一种形式。保险合同的年度和会计年度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结算的时候,不能把所收取的保险费全部当作营业收益来处理。 对于保险责任尚未届满,应属于下一年度或其后若干年度的保险费,有必要以准备金的形式提存起? 2、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案从当期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资金准备。这是对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需要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而提取的准备? 3、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该由在市场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订定的统一标准从保险费收入中每年提存,逐年积累;并且要集中管理,统筹使? 4、公积金: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的章程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待业规则等内容。本部分的重点是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问
保险法基础知识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代理的特征保险代理表现为下述特征:1、保险代理主要代办保险业务;2、保险代理人有严格的资格条件;3、法律对保险代理人规定了行为标准。(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和区别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桥梁。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合同的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办理业务,他们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没有投保人的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不能代理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三)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下述规1、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诉投保人、被保险人。2、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违反保险法的各种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应重点了解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二)《保险法》规定法律责任的意义:保险活动具有普遍的社会性。它既关系到每个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利益,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稳定。每个保险活动的参加者,都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承担各种法律责任的形式1、民事责任的形式 2、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保险法基础知识(四)保险诈骗的法律责任: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4.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一经查证属实, 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恢复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可处最高五万元人民币的罚
保险法基础知识(六)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违法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行政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违约责任主要是对下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按合同法予以处罚。行政责任,主要由保险代理人的主管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代理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和、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惩罚。刑事责任,指保险代理人员,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根据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处以的刑罚。违约等民事处罚应以民法、合同法为依据。刑事责任的处罚主要以刑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着重规定了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代理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具体内容如下:1、开办保险代理业务,应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2、保险代理人员,申请申报《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实的;或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申报不实的;或提供虚假帐册、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或拒绝、纺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1000—5000元、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3、保险代理人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或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或为两家(含两家)以下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或为注册登记行政辖区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个人5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停止业务的处罚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4、保险代理人员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串通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时,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单位10000—50000元人民币、个人5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时,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中收取代理手续费,或向保险合同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至十位罚款。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上述《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被吊销人员和单位, 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