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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关于《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各位理事、各位会员单位领导:
本协会2001年11月通过的《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进行修改的。与1997年拟定的《章程》作了较大的变动。本次修改是协会成立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是依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03-15)精神、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修改本)进行的,并已报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保监局进行了审核。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明确了协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修改章程,调整工作计划。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归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活动的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修改章程进行初审,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核准。因此本次的修改力求贯彻《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是我国社会团体共同的使用范本,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适用,是规范社会团体的蓝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修改本)针对保险行业的特点,具有示范性。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江苏特点对2001年的协会章程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的幅度比较大。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对本会宗旨的表述全部改为《指导意见》对保险行业协会宗旨的表述,这样表述既准确又精炼。
2、对于本协会职责任务做比较详尽的表述,便于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将原第二章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责范围的原有9款全部删掉,采用《指导意见》中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五项职责任务的详尽表述,使得职责任务明晰而具体。
3、对单位会员的概念进行解释。将第三章第七条改为“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4、在第八条中增加第五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在苏分支机构的代表(须经其总部授权)”。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全面开放,外国保险公司将会不断进入,并成为江苏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这样改动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形势的发展和现实需要。
5、将第十四条第二款“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改为“选举和罢免理事”;将第十八条第二款“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改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增加第二十一条,对于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做了规定。
7、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改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对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增加了专门的论述。(见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8、随着协会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选举会长、副会长将成为趋势。为此,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如经理事会选举再次当选,可连任一届。”
9、删去原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可将秘书长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以下有论述。
10、将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中的一、二、三款改为《指导意见》中对会长职权的表述,并附加了“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这样明确提出有助于会长和副会长对协会的领导。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11、在原第二十六条前,增加了三条,对秘书长的产生方式、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和秘书长任职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专门提出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秘书长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体现了《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
12、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列席理事会会议”删去。
13、新增了第二十九条,即“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与《指导意见》一致。
14、第三十条经费来源中增加“捐赠”。
15、将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改为“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符合《指导意见》中“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的精神和要求。
16、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了“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17、增加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从会员单位或社会选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退休制度等,参照江苏保险行业,并按照国家和江苏地区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理事会研究确定”。这是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了适应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的需要而制定的。
18、将《章程》中的“南京保监办”改为“江苏保监局”。
由于本次修改的内容较多,修改后的《章程》稿已经发给各位审阅。为了节省会议时间,不再对《章程》全文宣读。请讨论审议。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2005年4月22日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Jiangsu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JIA),是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苏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江苏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江苏省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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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江苏省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做好投诉服务和调查取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调解处理机制;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接受江苏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经江苏省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地市级、县市级保险行业组织。
(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在苏分支机构的代表(需经其总部授权)。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
(二)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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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本协会会长须由所在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须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江苏保监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如经理事会选举再次当选可连任一届。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秘书长可由会长、副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江苏保监局核准,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秘书长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金融保险工作5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经理事会批准,江苏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有损于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报主管机关核准,可提前离任,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办事机构。本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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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江苏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从会员单位或社会选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保障、福利待遇及退休制度等,参照江苏保险行业,按照国家和江苏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理事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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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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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保监局和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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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