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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条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公司和员工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维系的基础.第三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故意拖延或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不含系统内交流和借调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按照"谁管理,谁签订"的原则,根据管理权限确定.第六条 员工与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未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系统内调入人员应重新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条例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员工本人签字后生效.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限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第九条 经公司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在初次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时可分别签订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所聘岗位级别为5级和6级的员工,可签订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所聘岗位级别为4级的员工,可签订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所聘岗位级别为3级的员工,可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所聘岗位级别2级的员工,可签订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所聘岗位级别为1级的员工,可签订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 经公司批准,为完成某项工作而招录的员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对于关键岗位的特殊人才,在协商的基础上,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另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二条 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系统外调入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系统内调入的员工和初次分配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不实行试用期.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为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为60日;劳动合同在2年(含2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内容第十四条 员工应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所聘岗位聘用协议书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
中国人寿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能力,安排和调整员工的工作,员工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第十七条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教育培训时间不视为加班.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公司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按绩付酬的工资制度.公司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并保证不低于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履行各自义务.第二十二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有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3至12个月.具体医疗期长短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纪律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爱护公司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中国人寿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专项协议的签订第二十六条 员工参加由公司出资的有重点培养性质的教育培训或享受其他特殊福利项目,公司可与其做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约定.其中,教育培训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培训结束后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1年;教育培训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培训结束后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2年;教育培训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培训结束后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3年;教育培训费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培训结束后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5年.公司和员工另有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关键岗位(指掌握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岗位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岗位)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与关键岗位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其他公司任职,公司适当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具体期限和补偿标准根据岗位具体确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和续订第二十九条 当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或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时,公司和员工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第三十条 员工在外派和培训期间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经公司和员工协商可以变更.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劳动教养的;(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的;(七)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五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医疗期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因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国人寿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基础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基础医疗补助费的100%.第三十八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关键岗位员工需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可安排员工调离原岗位,根据需要进行离岗审计.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关键岗位除外);(二)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四)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公司和员工依据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即连续旷工达到5日),视同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公司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与其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公司不予负担.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四)员工经组织决定在系统内不同法人单位之间调动的;(五)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的;(六)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公司和员工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到期,员工如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公司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需符合公司相应规定.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员工需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公司决定.如员工不同意续订,原则上调离原岗位,根据需要进行离岗审计.
中国人寿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未提前通知员工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员工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员工1日工资的赔偿金,但赔偿金最多不得超过60日.第四十七条 因公司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公司和员工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按以下程序办理:1.公司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员工,员工需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人意愿填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申请审批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2.员工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在《申请审批表》上分别出具意见(其中所聘岗位为6级的员工,由其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分别出具意见);3.公司总经理室出具最终审批意见;4.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手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对员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一)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四)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一)公司招聘其所支付的费用;(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公司和员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五十一条 员工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公司可依法要求招用该员工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公司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十二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基数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6个月的工资(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月工资折算).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违约金金额=〔(应履行期限-已履行期限)/应履行期限〕×违约金基数其中,应履行期限为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月数,已履行期限为员工已经为公司服务的月数.上述期限按月计算.违约金责任不因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而免除.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特殊方式招聘的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须向公司赔偿因其发生的直接招聘费用(包括户口解决费用,猎头费用,支付原单位违约金费用等).应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赔偿金额=〔(应履行期限-已履行期限)/应履行期限〕×直接招聘费用其中,应履行期限为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月数,已履行期限为员工已经为公司服务的月数.
中国人寿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公司规定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资料,听课等与培训相关的各种费用).应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每笔培训费用应赔偿金额=〔(应履行期限-已履行期限)/应履行期限〕×该笔培训费用其中,应履行期限为自员工培训结束当月至劳动合同终止当月(培训协议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按照延长后的期限)期间的月数,已履行期限为自员工结束培训当月至解除合同当月期间的月数.多次参加培训的,分别计算每次应赔偿金额并予以累加.第五十五条 员工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第五十六条 员工未按照规定提前30日(关键岗位员工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前述有关赔偿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对擅自离职的员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等有效方式予以告知,按有关法法律,法规和上述有关赔偿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十八条 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工会代表,公司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第五十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对本公司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司和员工应当履行.第六十条 公司和员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章 附则
中国人寿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系统是指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所属机构.第六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员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中条款如与今后国家,北京市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将相应进行调整.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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