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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发两全保险
2018.10.16 03:20:12· cdswanmo 浏览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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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70周岁。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四条 保单红利一、年度红利(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解除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二)年度红利的给付对象: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受益人;3、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投保人。二、特别体恤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予受益人。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五条 责任免除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疾病并导致其死亡;(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二、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为5年、10年两种,投保人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种。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缴方式,每份趸缴人民币1000元。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间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三、本公司对未成年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为限。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八条 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合同生效未满2年,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若合同生效已满2年,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三、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一、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领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二)身故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申领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3、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三)年度红利的申领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给付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五、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红利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及其利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红利随之调整。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相应的保险金。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四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及保单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未还清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未还清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且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于保险单签收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人民币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已由本公司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的体检费。二、投保人于保险单签收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及投保人身份证明办理。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红利发两全保险 第十九条 释义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三、利息:红利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在红利的同一计息期间(一个保单年度)内,若本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计息期间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除红利累积利率以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并向监管机构报备该利率。四、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本公司签发本合同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合同生效日为闰年的2月29日,次年及以后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为平年的2月28日和闰年的2月29日。五、手续费:指本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代理手续费的总和。其金额为实缴保险费总额减去保险单现金价值后的余额。六、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七、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八、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九、身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自杀身故的,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十一、管制药品: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十二、助动交通工具:指依照行驶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须办理驾驶许可证、照,行驶许可证、照或其他相应准驾证、照的助动交通工具。十三、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简称。十四、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十五、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十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18.10.16 19:51:28 · 花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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