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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随着中小学教育日益增多,家长、学生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学校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学生在学校的意外伤害事故涉及到国家、学校、学生三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搞清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就必须正确认清楚三者之间的关系。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 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2002年9月1日重新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全面界定了事故责任、事故损害赔偿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方法,重新确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常学校事故界定为:"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如: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与学校卫生条件差,管理制度不严及管理不善导致的学校事故,如学生中毒;有与教职员有关,如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有由学生本身引起的,如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外出郊游活动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这样的一种认识:"家长将子女送到了学校,学生一旦生事故就是学校的责任",而忽视事故本身的原因,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每当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就频频成为被告。 一、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许多人甚至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认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对事故予以赔偿。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例如:2002年9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学生在学校意外伤害事故赔偿案件。原由两名学生在课间追赶,卢某推了小辉一把,小辉摔倒撞到台阶造成肠破损,因学校不具备医疗知识,只为其擦了药水,没有及时正确的处理,导致腹腔大量充血,延误小辉治疗造成九级伤残。小辉家长起诉肇事者家长及学校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11万多元。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一)、学校是否是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主要集中在学校是否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抱有一种模糊认识,不仅学生家长,就连许多学校也认为自己是学生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此外,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组织也可经指定而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条规定并没有把学校包括其中,说明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二)、学校是学生在校时的委托监护人 父母将孩子送进学校是否也意味着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呢?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它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有监护人与受委托监护人确定构成合同关系。而学生进入学校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并未构成合同关系,因而也没有形成委托监护关系。 由此看来,学校不具有监护人的身份,也不是学生父母的委托监护人。它只是学生在校时的照管人,学校具有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照顾学生的生活、管理和教育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授权和规定而享有的。 明确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对于分析学校伤害事件的责任构成是非常关键的。因为监护人的责任构成与非监护人的责任构成有着原则性区别,这一问题关系到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大小,以及赔偿的金额。学校既然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犯时,就不能依据监护人关系要求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只有当学校有过错时,学校才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二、学生在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 (一)、学校责任认定的归责这一问题关系到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大小,是认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所谓归责,从法律上,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性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或以损害发生的结果,或以公平考虑等,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1、过错责任归责:学生在学校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学校适当给予赔偿,如果学校无过失,学校就没有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中国青年报)1996年3月4日报道,丹阳市某学校学生袁某,于1986年施行过先天性白内障摘除手术,属无晶体眼。1994年3月22日,袁某与同学洪某在学校里做游戏,袁某从后面一把抱住洪某的腰,洪某摆脱时,手无意间碰伤了袁某的右眼。事后,袁某先后到上海、镇江等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5200余元,因赔偿问题,袁某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及学校赔偿医疗等费用16000余元。诉讼中,学校辩称:袁某致伤是在下午上课前,不在教师上班期间,因而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丹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在校内游戏时无意致伤袁某,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而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上也存在不当之处,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洪某及学校各赔偿袁某7500余元。其余经济损失由袁某自理。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南省虞城县某校学生马某,在买饭时插队被同学绊倒在地,造成左肘臂骨折,花去医疗等费用1300余元。马某的父亲多次与校方交涉无效后,将学校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被摔伤,是校方管理不当所致,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马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学校赔偿马某医药费1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其监护人负担。 上述的案例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应如何判断学校的过错。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希望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只会因过失。即使事故发生在学校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游戏也是学校中的一项正常的活动,正在游戏中的袁某抱住洪某的腰,洪某摆脱时无意碰伤袁某的眼,这是教师所无法预料的。只要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了善后工作,没有使袁某的伤势进一步扩大,学校就没有过错存在,也就不应该负赔偿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2、公平责任归责。《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例如,2000年5月5日某校组织庆"五四"篮球活动,两名学生在抢夺篮球时无意相撞,其中一名队员在跌倒时坐在另一名队员的腿上,造成这位学生小腿骨粉碎性骨折,在旁的老师立刻将学生送到医院,进行紧急处理。事后学生家长以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为由,把全部责任推给学校,要求学校承担一切费用,以及另付家长的误工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两位家长应按公平原则各承担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一半。因为学校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是合法的,国家教委提倡。另一方面,属于意外伤害,学校老师在此过程中也采取了积极处理,学校、老师并没有任何差错,两名学生也均无过错。 例如:学校在依法组织的勤工俭学中,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损害也不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和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二)、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地震、台风、洪水、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来自学校外部突发、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件;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以外伤害等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以及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学校发生的;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学校无行为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三)、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师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导致了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及赔偿。 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学校)来承担。但是不是有过失的管理人员或教师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呢?当然不是,在教育机构赔偿之后,教育机构可向有过失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如以下案例: 1992年6月,广东省罗定县某小学一位教师在上数学课时,因一名学生不集中精神听课,教师便用教鞭敲击学生的课桌以警告其集中精力,不料教鞭迸裂,一片细小的竹屑进入该生同桌学生的左眼,造成瞳孔闭锁,导致眼睛失明。 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教师对一些技术动作讲解示范不够或者保护不力,教师超出教学大纲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教师对体育器材准备不够或摆放不当;运动会上,因组织不周或运动员注意力不集中(如投掷铅球、标枪时)等都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尤其是实验、实习课也容易出现事故,如某工学院实验室爆炸烧伤多名学生及教师。所以教师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高度的责任心,防范于未然,出现突发事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正确处理事件。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三、损害赔偿资金的可能来源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高额的赔偿令学校难以承受。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捐资助学、收取杂费等。专款专用,并没有用于校园伤害赔偿的经费。关于赔偿经费来源问题我们提出了两种方式: (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学校责任险。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通过保险,使赔偿被纳入"社会救济"范畴。例如:内蒙古丰镇二中今年9月23日晚自修后,楼道电灯长期坏了没人维护,蜂拥下楼,在一楼最后四、五个台阶处,楼梯护栏坍塌造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之前为学生投保,保险公司在9月25日将18万赔款全部到位。 (二)、通过社会集资募捐解决。由社会团体及组织的慈善机构进行救济并资助学校。除此之外,还可以由上级行政部门拨专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救济体系,构建学生在校人身伤害损失的救济机制。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四、学校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安全制度,预防校园校内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有时是防不胜防,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学校要做好防范工作,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安全教育。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学会控制自己,不要义气用事,要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要求教师做到转变教育观念,注重安全,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二)、建立安全制度。学校可以建立这么几项制度:第一、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校舍,一旦发现危房,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教学设备,要及时更换,一时不能更换的,明令不准使用。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试验用的硫酸等危险物品要保管好,不能让其散落到学生手中。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过期的起不到消防作用的,要尽量更换。第二、安全值班制度。课前、课后、午间、晚间,凡是学生在校期间都要安排教师值班,做到时时处处都有人看着。值班要有规定、有记录、有检查。第三、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明确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各自的安全责任。课堂上,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教师体罚学生要接受教育或行政处罚。当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3、采取安全措施。对一些可能造成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工作和活动要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学生登高擦窗子,以保学生的安全。禁止学生带危险物品到校。治安管制的刀具、弹弓、喷射枪等有可能造成伤害的玩具不准带到学校来。组织学生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保险"、"学生医疗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加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来明确学校、未成年学生、学生家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履行义务。学习法律常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自的法律责任也就清清楚楚了,处理起来纠纷就会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