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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2022.09.17 15:35:14· 天王星 浏览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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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何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费用征集方式的改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提取比例向企业统一征收养老保险费用,构成统筹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使企业均衡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从而改变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调剂,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企业负担养老保险费用不平衡的问题,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有了进一步的保障。它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产物,是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不可缺少的配套措施。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即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台、港、澳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何为省级统筹? 省级统筹系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统一调剂使用。实现省级统筹的标志是实现4个统一:即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制度统一就是在全省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准统一就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幅度。管理统一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的系统管理,并达到规范统一。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支付当期基本养老金外,结余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和调剂的方式。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国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有何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目前的地、县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1998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比例以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到2000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但从目前管理水平看,一些地区尚难作到;为此,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 目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提取的,应改为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提取。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1)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统计口径)为个人缴费基数; (2)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 单位派出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次年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缴费基数; (5)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下限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即缴费下限;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即缴费上限;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其目的是为了缩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保证低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企业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47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现亏损,经济效益不好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暂时确无缴费能力的,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8号)的规定,对于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在缓缴期内(一般为3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超过缓缴期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经过审核,可批准延续缓缴期。延续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在延续缓缴期内,社会保险机构应保证按月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支付给困难企业职工的标准。对超过延续缓缴期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部劳险司函[1997]2号文件的精神,职工被逮捕并停发工资期间,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按中断缴费处理。经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分并领取相应工资的,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计算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控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含义 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考虑到企业负担沉重的状况,要求各地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尽量控制在20%以内;二是提出一个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中长期控制目标。通过采取措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仍不能马上降到20%的,则应通过一定程序报批。全省统一费率的,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全省未统一费率的,地市的费率由省政府审批,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从总体上讲,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控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20%的费率控制也是一个中长期目标。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控制措施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政策,集体企业参照执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扩大到所有城镇企业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提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也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2.提高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负担,我国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一直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直到1986年,首先在合同制工人中开始实行个人缴费,1991年扩大到固定职工。因此,控制企业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是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并按国务院要求,1997年一般不低于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8%。 3.严格执行退休制度 职工提前退休,一方面使在职的年龄偏大的职工人心浮动,另一方面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相对减少,支出相对增多,基金面临压力。因此,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的制度,把好退休手续审批关。 4.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水平是标准工资的60%-75%。后来由于种种原因,退休待遇水平不断攀升,现在达到了全部工资收入的80%左右,由于职工工资水平相对比较低,如果养老金相当工资的比例过低,一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将难以保障。现在为了支撑这个水平,有些地区向企业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已达30%以上。因此,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在保证社会安定的前提下,严格待遇支付项目,对过高的待遇水平进行清理调整。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审批 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审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的范围 1.已经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要报经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 2.目前尚未实行统一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已经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企业缴费比例在20%及以下的,可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二)报送报批资料的要求 凡需报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应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到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在此基础上向劳动部、财政部提出报告,并附费率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 1.费率测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参加养老统筹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数,工资总额,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费用总额,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费用应收额、实收额、实际支出额,管理费提取额、当年结余额;以及依据这些基本情况测算得出的统筹覆盖率、离退休人员赡养率、离退休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基金收缴率、积累率和养老金替代率等。 2.控制费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依据测算结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几年之内的养老保险费率提出年度控制指标和有关措施,包括: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离退休,控制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提高养老费用征缴比例,合理确定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合理确定基金积累率以及通过控制计划指标的落实,逐步将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到20%的时间与步骤。 (三)费率审批原则 费率控制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审批时可参考全国的平均水平和地区历年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费率的审批可以考虑设定几项主要控制指标,并把握以下原则: 1.地方报送的有关资料要与统计口径一致。 2.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控制指标。如目标替代率控制在60%以下,目前最高按80%核定等。 3.养老基金收缴率的控制指标。如规定必须控制在90%以上。 4.管理服务费的控制指标与内容。如规定管理费必须分清项目,以及各项目所占比例或人均金额不能突破多少等。 5.积累率的控制指标。如按照部分积累的模式,养老保险基金的当年积累率应控制在3%左右等。 (四)审批程序与时间 审批程序与时间由审批单位制定。如规定必须于每年的第4季度初向审批部门报送审批报告和相关材料;审批部门在第4季度末予以审批。审批后,地方于次年初开始按批准的费率执行。
2022.09.18 15:49:18 · 毛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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