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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自燃损失附加险条款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引发自燃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条 对以下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四)保险车辆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后发生的损失。第四条 对本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全部损失的,本公司在全损保额内按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80%负责赔付;部分损失的,本公司在分损保额内按保险车辆实际损失的80%负责赔偿。
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涉水行驶损失附加险条款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在淹及发动机的水中行驶导致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四条 对本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实际损失的80%,且不超过约定的全损保额。
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损失附加险条款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的规定。第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车窗玻璃、天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条 对以下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车灯、车镜玻璃的损失;(二)安装、维修过程中的玻璃损坏;(三)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第四条 自保险车辆第三次(包括第三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起,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修复费用的80%。
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新增加设备损失附加险条款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因发生主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新增加设备直接损毁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条 对本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其实际损失的80%,且不超过约定的新增加设备赔偿限额。第四条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替代车辆租车费用附加险条款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因发生主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毁需修理的,对本公司核定的修复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租用替代车辆而发生的租车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条 对以下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在本公司核定修复期间以外的时间内发生的任何费用;(二)车辆被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费用;(三)因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的,在返修期间发生的费用。第四条 本公司按日计算租车费用,日赔付标准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 对本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免赔额为一天的租车费用,即核定修复期间第一天所发生的租车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对每次事故,本公司最多赔偿30天的租车费用;无论何种情形,本公司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约定的累计赔偿天数的租车费用。
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条款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付。第三条 对以下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第四条 对本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每次保险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修复费用的80%。无论何种情形,本公司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约定的车身划痕累计赔偿限额。
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精神损害赔偿附加险条款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因发生主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对法院判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二)非因人身伤亡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三)除非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非经由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确定的任何赔偿。第四条 对本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法院判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80%。无论何种情形,本公司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约定的精神损害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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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货物责任附加险条款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条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货物遭盗抢、哄抢发生的损失;(二)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导致的损失;(三)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的损失;(五)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第四条 对本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80%,且不超过约定的车上货物责任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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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第一条 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以下称:主险)可以附加本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自保险车辆发生第三次(包括第三次)主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起,每发生一次事故,绝对免赔率另增加5%,但随事故次数增加而增加的绝对免赔率不超过25%。
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自燃损失责任免除特约条款第一条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以下称:主险)可以附加本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投保本特约条款后,因自燃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涉水行驶损失责任免除特约条款第一条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以下称:主险)可以附加本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投保本特约条款后,因涉水行驶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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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免赔率特约条款第一条 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称:主险)可以附加本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本公司设定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适用以下三种类别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驾驶人责任比例
事故责任免赔率Ⅰ
事故责任免赔率Ⅱ
事故责任免赔率Ⅲ
全部责任
15%
20%
25%
主要责任
10%
15%
20%
同等责任
8%
10%
15%
次要责任
3%
5%
10%
第三条 投保本特约条款后,主险条款中所称“绝对免赔率之和”指主险规定的所有绝对免赔率与本特约条款规定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之和。
天平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第一条 机动车“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以下称:主险)可以附加本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第二条 投保人应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免赔额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依约定的免赔额给予投保人相应的费率优惠。保险车辆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适用其他附加险及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规定后,按主险计算的赔款金额不超过约定的免赔额时,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月折旧率表
非营运车辆: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以下(含9座)客车
0.60%
9座以上(不含9座)客车
0.90%
农用运输车
1.40%
其他车辆
0.90%
营运车辆: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以下(含9座)客车
1.10%
9座以上(不含9座)客车
1.10%
微型载货汽车
1.10%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10%
农用运输车
1.40%
其他车辆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