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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盈盛真爱健康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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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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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发生的疾病导致需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后的第四日开始按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3 天) × 每日住院津贴。 本公司对同一住院事故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九十日为限,同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总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可从政府或企业获得的医疗补助、津贴或其它医疗保险金后余额的百分之九十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为限。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部分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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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八、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阳性);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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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对应日续保本附加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若接受续保,本公司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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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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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住院津贴保险金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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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医院就诊(如急诊)的,应及时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如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入其它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对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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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住院津贴保险金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帐单明细表; 6.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住院的,被保险人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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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日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之前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公司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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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交费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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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释义 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医生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相关规定标准的在院医生(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住院医疗费用:指治疗疾病或损伤而发生的合理的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检验(化)费、手术费。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按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药费 :指按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最新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除特殊检查外包括:诊查费、妇检费、 X 光费、心电图费、 B 超费、 CT 费、脑电图、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血、尿、便常规检查、分子生化。 特殊检查 :指包括 ECT 、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体外碎石、 PCR 、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或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 既往症 :指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而未如实书面告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同一住院事故 :指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住院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各计划别的保障金额如下表所示:
计划别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金额 ( 元 / 年 ) 每日住院津贴 ( 元 / 天 )
计划 1 5000 25
计划 2 10000 50
计划 3 20000 75
计划 4 40000 100
计划 5 100000 200
保险费率表 ( 元 / 年 )
年龄 计划 1 计划 2 计划 3 计划 4 计划 5
0 442 646
1 — 5 392 637
6 — 17 321 449
18 — 39 321 491 677 966 1326
40 — 49 479 807 860 1076 1829
50 — 64 620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