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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知识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常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财产保险险种繁多,本资料介绍除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和住房贷款保险之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代表性险种的一般知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
ö.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保险责任范围有所不同,而其他方面基本一致。
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都可投保。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和装修设备、机器及附属设备、仪器仪表、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等。某些财产投保人必须事先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特别注明,保险公司才能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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ö.机器损坏保险
近几十年内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门承保各种工厂、矿山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人为、意外或物理原因造成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失。对工厂企业、机器设备所有者、提供贷款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
ö.利润损失保险
也称营业中断保险,承保由于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中因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传统的财产保险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物质的、直接的损失提供保障,但因物质损毁而引起间接后果的损失(如停产、减产、营业中断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不负责任。利润损失保险正是为这种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中不保的后果损失提供保险补偿的。
利润损失保险有两种不同的承保方法。在英国多是通过单独保单承保;在美国则把该险附属于相应的火险保单上来承保。我国保险市场上该险种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了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后,才可投保此险种。
ö.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类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的物质损失,以及有关利益和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根据船舶的航运水域范围划分,主要有国内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国际市场上的船舶保险主要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定期保险是指经常在海上航行和营运的船舶,保险期间固定在一段时间内,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不论保险船舶航行多少个航次,发生的损失均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航次保险是指保险责任起讫仅限于保单所注明的某个航次。
船舶保险险别:全损险、一切险和附加险。另外还有船舶建造保险等。
ö.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是承保飞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和飞机失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其险别有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附加险有:飞机战争、劫持险和飞机承运货物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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ö.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指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货物运输方式分海上、内河、陆上、航空和多式联运等多种。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两种: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火车、汽车)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保险是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运输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海洋运输保险按承保责任不同,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基本险种,并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等十一个一般附加险,交货不到险等六个特别附加险和战争险、罢工险两个特殊附加险供投保人选择。
ö.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适应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它专门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和安装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及工程结束以后一定时期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以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将工程保险划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两大类。
建筑工程保险:简称建工险,主要承保各项土木工程建筑在整个建筑期间内由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列明费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建工险包括了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属于一种综合性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主要承保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费用损失及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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ö.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主要有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如农作物保险、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牲畜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
ö.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业务。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申请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称为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权利人(受益人)、被保证人。
保证保险可分为两大类: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又称雇员忠诚保险。因被保证人(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欺诈、伪造、隐匿、贪污、侵占、挪用、盗窃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雇主)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是当被保证人无力或不愿意履行规定的义务,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确实保证的种类大致有合同保证、司法保证和特许保证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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ö.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债权人)进行赔偿的保险。有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两类,前者承保的是国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后者承保的是对外贸易中的信用风险。
ö.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出口商因其债务人(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的信用保险,属于一种政策性保险险种。
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有三种:(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短期信用贸易及向海外客户提供的服务。(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在180天以上,甚至达五年或八年。(3)特约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信程度高的被保险人因业务需要,临时性的或比较特殊的,在其他出口信用保险中不能承保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1)商业性风险。主要指由于买方自身的原因,如买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力偿付货款,或收货后拖欠货款,或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风险。
(2)政治性风险。主要指买方国家实行外汇管制,进口管制,或发生战争、暴动、骚乱以及其他重大政治事件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