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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育保险条例
一、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1、保障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职工就医;
2、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基本医疗体系作用,发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沈阳市生育保险条例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经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认定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或经卫生部门许可具有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质;
2、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联网,实现医疗信息实时传送;
3、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受到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4、无重大违规被市医保中心查处的记录,上年度年终考核达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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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办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和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3、市医保中心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稽核监督等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将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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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人员就医规定
(一)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1、参保职工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登记,选择1-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产前检查、并发症及分娩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家为孕前期(建册至妊娠24周)门诊产前检查医院,一家为孕后期(妊娠24周后至住院分娩前)门诊产前检查及分娩医院。经确认登记后方可持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若发生中期妊娠流(引)产手术,须在本人登记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1家进行。
2、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的参保女职工,就医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次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经确认登记后方可持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和复通、避孕药皮下埋植和取出手术的参保职工,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到所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次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经登记确认后方可持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参保男职工配偶和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在本市分娩或中期妊娠流(引)产,必须选择1-2家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的,必须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参保职工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手续或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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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在医院医保办备案后方可办理转院(病情危重的可在3日内补办手续)。
(三)参保职工需要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选择一家当地的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质量。
(一)设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志、就诊指南和专用服务窗口,接诊医护人员要对妇产科就诊者进行身份识别。
(二)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生育保险结算、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患者使用范围外药品、自付比例50%及以上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40%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应事先向参保职工或其家属说明,征得同意并签字备案。
(四)遵守卫生部门规定的出入院标准和首诊负责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切实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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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零星报销管理
参保职工符合《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第二十八款规定的情形申请零星报销待遇时,需按以下不同情况准备相应的资料,在分娩或术后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报销分娩医疗费用时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生育多胞胎的,需提供出生证;生育第二胎的,需携带《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据原件,在异地分娩的另需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
2、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时需提供:结婚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明细清单、门诊(住院)收据原件,在异地手术的另需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
3、男职工配偶生育或流(引)产的,除需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其配偶的无业证明,在异地分娩或流(引)产的,另需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除需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