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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比较
中法健康保险比较及思考刚到达法国,还来不及欣赏美丽的景色,也来不及好好休整一下旅途的劳顿,就投入到三项首要手续的奔波中:
一是银行开户,这是办理后两项手续所必须的,没办法,在法国很多地方不能用现金。
二是申请居留证,一个很漫长的审核批准过程。
第三就是我们的健康保险了。与中国相似,法国的健康保险也分两部分,一是社会保障;二是补充保险。法国的健康保险是强制性覆盖全社会的,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也必须参加。
健康保险比较
首先介绍一下其社会保障部分,法国的社会保障是强制性的,它的资金来源为税收和“cotisations sociales”,直译为“社会分摊份额”,国内也有译为“社会保险税”的,因其是直接强制性从工资中扣减,所以这样翻译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社会保障的支出叫“prestations socials”,意为“社会补助”。因为社会分摊份额是从工资中扣减的,所以没工作的人不用交,而照样可以得到应得的全额社会补助。
健康保险比较
很多中国人可能对此不以为然,认为社会保障意义不大,其实不然,法国的社会保障在普通人的生活中意义极大。根据法国1990年的统计资料,法国人的年均工资为11万法郎,而年均可支配收入则为20万法郎,这9万法朗的差额从何而来?就是来源于社会保障。也就是说,法国人平均得到的社会补助,达到其工资的82%,而且这一比例仍在不断上升之中。因此,在法国,光看工资表是无法知道一个人的实际收入的。
法国社会保障中的健康保险很少达到100%保障,目前的偿付比例是:
医生费(译成中文还是“诊费”比较符合国人的习惯)、手术费和药费,偿付70%左右,其中诊费、检查、化验、造影在比例后还要扣除1欧元的绝对免赔。
牙科、眼科、辅助器材(不含假眼、假牙、助听器等),65%至70%;住院费(居住费、生育费等),80%至100%。
以上是大类,由于明细分类很多,而且这些偿付比例国家也在不断调整中,所以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法国的补充健康保险建立在社会健康保险的基础之上,它由一些保险公司或互助会(mutuelle)提供,通过收取保险费或会费的方式筹集资金,对社会健康保险比例偿付的剩余部分及其所不提供保障的某些项目,进行补充保障。
和中国不同,法国的补充健康保险也可能是强制的,例如笔者,作为中国政府资助的访问学者,也必须参加补充健康保险。
在保障项目和保障程度上,各公司或各互助会提供的补充健康保险有所不同,以笔者所参加的塞姆互助会举例说明如下:
诊费、手术费、药费、接种疫苗、牙科、眼科、辅助器材(不含假眼、假牙、助听器等)及住院费用,偿付比例达到100%,而诊费、检查、化验、造影仍然保留扣除1欧元的绝对免赔;假牙每年200欧元;眼镜每年70欧元(符合社会健康保险规定的镜架和镜片);助听器每年120欧元;死亡即时资助1500欧元;无期限住院收入损失津贴每日15欧元、无期限住院护理津贴每日11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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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两项,中国保险人是否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这就是住院津贴保险啊!然而中国的住院津贴保险出了很多问题,比如有的客户没什么重病,只是因为办理了高额住院津贴保险,就住在医院里不出来,美其名曰:住院赚钱。法国保险行业能够完善地控制这一风险,确实有待于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和借鉴。
看完塞姆互助会的补充健康保险的保障项目,我们可以发现,它是集门诊费用保险、住院费用保险、残疾用具保险、住院津贴保险及定期死亡保险的“套餐式”保险条款,而且是限量供应的(每人一份)。
在国内保险理论及实践中,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保险条款应当是“点菜式”的,使客户可以自由挑选保险的明细险种和份额,从而实现保险消费的成本效用最大化。但结合个人十数年的保险从业实践经验,我认为,在个人保险市场上,类似法国塞姆互助会所提供的这种“套餐式”条款是比较合理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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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套餐式”条款有利于分散风险,“点菜式”条款则逆选择的风险很大。其次,从保险实践看,让个人客户自由挑选保险明细险种的初衷是不可能达到的:个人客户绝大多数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其保险消费的行为,具有极大的从众性,很容易集中购买个别“好”险种,而另一些“坏”险种则极少人问津,根本达不到弥补经营成本的消费规模。其结果,从客户角度看,是险种选择的非理性和不均衡性;而从保险人角度看,是承保风险的高度集中和经营管理成本的上升,以及经济效益的下降。
法国的补充健康保险,其收费体系设计也有独到之处,以笔者所参加的塞姆互助会为例,笔者每年需交纳会费576欧元,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大多数人只需每年交纳240欧元,原因何在?
原来法国的补充健康保险,其收费体系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针对已取得法国社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于保险责任由社会保障承担了一部分,保险公司或互助会只需承担余项及余额的保险责任,所以收费低廉;而第二部分针对没有取得法国社会健康保险的人员,保险公司或互助会要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所以收费较高。
想起在国内时,经常有客户提出: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医疗费用保险险种,在保险费率体系的设计上,对有社会保障的人员和无社会保障的人员,收取保险费的标准是一样的,而承担的责任不同(对前者是余额给付,对后者是全额比例给付),非常不合理。现在看到法国补充健康保险实行的差别费率体系,很好地避免了这一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