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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保险
一、 深圳市工伤保险:
深圳市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在经济活动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深圳市工伤保险
二、 深圳市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此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按此原则,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在雇主或在劳动者本人,雇主和企业都应依法给受伤害者以医疗和经济补偿,(企业已为员工参加深圳市工伤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和企业共同支付受伤害员工及家属经济补偿),使伤者尽快恢复健康和保障其生活,给死者以安葬,使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实行“无责任补偿”,不等于说可以不追究深圳市工伤事故的原因和后果,不等于让深圳市工伤事故放任不管,相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仍然要认真调查。每次事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并作结论。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目的在于加强劳动保护,接受教训,预防深圳市工伤事故再次发生。
2、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根据“无过失补偿”原则,在生产过程中遭到深圳市工伤伤害或致残人员有权获得收入损失的补偿。即补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在经济补偿中,可以一次性支付,但多数情况下,补偿应该是定期支付,即按月支付。这样做,可以避免领取人乱花整付深圳市工伤补偿金的可能性,可长期保障其生活,使领取人具有安全感。
3、因深圳市工伤残与非因深圳市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因深圳市工伤残与非因深圳市工伤残待遇上应有所区别,因深圳市工伤残待遇要高一些,保障性也最强。这是国家通过专项立法给予保障。
对非因深圳市工伤残的社会保险,则没有单独立法,非因深圳市工伤残的社会保险侍遇,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疾病)。
深圳市工伤保险
三、深圳市工伤保险的特点
1、深圳市工伤保险强制性最强,实施范围最广。深圳市工伤保险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用人单位(企业)为所有员工参加深圳市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深圳市工伤保险保障性最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最多,最全面。它不仅仅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更重要是对伤残、死亡者全过程的保障。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医疗期的工资、深圳市工伤医疗费、伤残侍遇、死亡职工的丧葬、工亡补助及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待遇等。
3、深圳市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待遇最优。深圳市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保险的待遇都要高。养老保险是保障基本生活;失业保险虽也保障失业者的生活,但带有救济性质;深圳市工伤保险除了保障伤残人员的生活外,还要根据其伤残情况补偿因工受伤的经济损失。
4、深圳市工伤保险给付条件最宽。享受深圳市工伤待遇不受年龄、工龄条件的限制,凡是因深圳市工伤残的,均给予相应待遇。
深圳市工伤保险
四、深圳市工伤案例
1、肖某是深圳市某运输公司货车司机,于2004年10月在执行公司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由用人单位为该员工申请深圳市工伤认定,深圳市社保部门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04年11月出具《深圳市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肖某死亡属深圳市工伤。
肖某生前直系亲属有父母(62岁),还有妻子和三个孩子,经调查核实,供养对象五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夫妻是共同抚养小孩和父母,所以社保部门确认供养肖某直系亲属三人(老人供养至死亡,小孩供养到18岁止)。深圳市工伤待遇是:
项目 金额
① 医疗费: 0 元;
② 丧葬补助金: 15,306元;
③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53,060元;
④ 接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支付): 1,481.40元。
(肖某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1,646元)
深圳市工伤保险
2、李某是深圳市某运输公司货车司机,于2004年5月在执行公司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中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由用人单位为该员工申请深圳市工伤认定,深圳市社保部门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04年5月出具《深圳市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受伤属深圳市工伤。
伤者李某经治愈后,在2005年7月由本人申请做伤残鉴定,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是:伤残6级。深圳市工伤待遇是:
项目 金额
① 医疗费: 26,511 元;
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788元;
③ 鉴定费: 300元;
④康复器(假肢): 1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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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用人单位在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时,再支付以下项目:
(李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842元)
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842 元×40个月=73,680元;
②一次性深圳市工伤医疗补助金: 1,842元×8 个月=14,7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