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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运年年的保险责任
2023.04.24 05:54:01· bmw-acer 浏览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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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运年年的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鸿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鸿运年年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鸿运年年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2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到来者为准)止,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到来者为准)起,本公司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二、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或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或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鸿运年年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鸿运年年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在下列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鸿运年年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鸿运年年的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缴或限期年缴(3年、5年、10年或20年缴清)的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2023.04.25 03:51:33 · 盛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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