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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的条件
按国发仁 1997]29 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收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口”。关于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各类收入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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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收入。家庭收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人和实物收人。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人;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和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抚(扶)养费及遗产、遗款;失业保障金;接受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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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人员收入的计算。1 、在职职工困难家庭收人的认定,由职工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工资证明,按其应得工资和其他实际收人一并计算家庭收人。2 、下岗职工困难家庭收人的认定,有职工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得基本生活费证明和其他收人一并计算家庭收人。3 、职工遗属收人的认定,按《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确定的标准和其他收入一并计算家庭收人。4 、企业产改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所得的补偿金等收人,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将其收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人其家庭月收人,累计计算至用完为止。5 、离退休职工的收人。包括按政策应得的离退休费和其他收人;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人;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的款物和其他收人。6 、参加失业保障的失业职工将本人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在家庭收入中。7 、无我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成员与持有本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成员组成的困难家庭,其本人收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足后,所余部分计人家庭收人。8.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赌养人、抚(扶)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三无”对象对待。9 、残疾人家庭收人的认定,将各类补贴赌养、抚(扶)养费、接受的馈赠和劳动保险金筹计人家庭收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将单位支付的工资和实物一并计算家庭收人。1 0、对家庭收人来自多渠道、且难确定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1) 从事蹬三轮车、蓄力车等运输的,按我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90 元每月计家庭收人。 (2) 从事修鞋、修锁、修小家电、修自行车等行业的按月收人 200 元计算。 (3) 持有临时许可证的各类小商贩,按月收人 120 元计人家庭收人。 (4) 从事木工、油工、水暖等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 300 元计人家庭收人。(5) 从事力工、家庭服务等非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收人 150 元计人家庭收人。(6) 家有有线电视、冰箱、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每月按月收人 50 元计人家庭收入。(7) 对于有劳动能力但又无法测定其收人来源的,民政部门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限 200 元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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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赡养费、抚(扶)养费的计算。1、 父母每月付给非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费,按其月收人的 2D %一 30% 计算。2 、祖父母(外祖父母),每月付给父母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费,按保障标准的 10% 计算。3 、兄姐每月付给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费,按保障标准的 10% 计算。4 、上述 1 一 3 项中,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视为无赌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5 、有法院判决或调节的应付赡养、抚(扶)养费,按法院判决或调节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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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各类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金、临时性补助费及义务兵一次性优待金。2 、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政府给的一次性奖励金。3 、教育部门及社会为解决在校生就学困难,给于的临时困难补助金。4 、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5 、因工负伤、牺牲、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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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人员不列入保津范围。1. 因法定赠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赔养、抚(扶)养能力的.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家庭。2、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为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3、日 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拥有空调、高档组合音响、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品及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超过千元以上)的家庭。4 、除个人居住外有多余私产房和承租方的家庭。5、 因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者的家庭。6 、对于购买楼房从事生产经营,买车养车户,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经营场所而且有稳定收人的家庭不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