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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保医疗保险
[热电1]小城镇社会保险里也有医疗保险
傅根娣:我单位给我缴的是小城镇社会保险,听说小城镇社会保险里也有医疗保险,请问我享受哪些医疗保险?
咨询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从业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小城镇医保基金支付的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从业人员每次住院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从业人员自负。医保基金支付的从业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从业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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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2]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顾军:公司安排我从事技术岗位工作,但一段时间考核下来说我不能胜任,之后单位又安排我去培训,回来后还是完成不了工作,昨天单位通知我,要立即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可以吗?
咨询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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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3]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计颖:我去年11月与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履行到今年10月份时我因病住院,这个月单位提出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要当即和我终止劳动关系,请问这样可以吗?
咨询员:你单位的做法不正确。本市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按照这个规定,你还处在医疗期内。另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又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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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4]特困人员就业,给予适当的交通费、误餐费补贴
梁志勇:我是就业特困的失业人员,经街道就业援助员介绍到社区附近的一家保洁公司做保洁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合同,请问是否有4500元补贴,若单位得到补贴会发给个人吗?
咨询员:根据有关规定,凡本市单位(劳务输出类公司除外)招用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就业特困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岗位,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协议),同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招用就业特困人员数,按年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而不是给劳动者个人,标准为:招用一名就业特困人员,每年一次性补贴2000元,其中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再增加2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另外,为鼓励就业特困人员就业,对到本市单位工作的就业特困人员,按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路途远近情况,可给予适当的交通费、误餐费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最高为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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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5]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什么时候调整?
金:我是一名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我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635元,为什么最近我们组织新进人员的缴费基数却是690元?不是说基数是每年3、4月份的时候才调整吗?
咨询员:根据有关规定,2005年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可按2004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但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水平(即当时的标准为635元/月)。2005年7月1日起,本市的最低工资水平调整到690元/月,因此凡在200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