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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商业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车辆商业保险的异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七月一日后,原机动车三者保险将会出现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存的局面,但是两者在保险责任和理 赔原则上有较大的差异。在此,根据我们掌握的政策和信息对两种保险作出一些说明,以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 商业保险
一、如果您们在我公司投保了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前的商业车险,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您们可以正常持有上述保单,无须转换和加保交强险。在该保单保险期满后,您们可以投保交强险并选择投保与之配套的商业车险。只有2006年7月1日后到期的保单必须先投保交强险,再投保其他险种的商业险;投保了交强险的客户才签发保险标志。2006年7月1日后交管部门检查的重点就是保险标志(2006年7月1日后)和保险卡的保险期限(2006年7月1日前投保)。我们在此提醒各位车主,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的客户一定将保险卡随车带好,以便交管部门检查;有保险卡遗失的客户请尽快通知专职服务人员补办。
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主要区别:
1、设立依据和目的不同。交强险设立依据的为《道交法》第17条,主要目的是快速有效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商业三者险设立的依据是《保险法》第50条,主要功能是分散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两者性质不同。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所有车辆必须参保,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否则都会面临高额的经济处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实际执行了社会管理职能,实行“不亏不赢”的原则,是一种准社会保险;商业三者险则以营利为目的,前者为必须购买,后者为自愿购买。
3、责任范围不同。交强险的除外责任很少,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对造成的三者损失均可请求保险给付;而商业三者险仅对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这就是发生双方事故或较大的单方事故保险公司必须要求客户提供交管部门责任认定才能理赔的原因)。同时商业保险均规定了详细的除外责任,出现除外责任中列明的事故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
4、赔偿限额的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6万元,但这个保额分为三项,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为2000元;当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赔偿限额则为上述标准的20%,分别为10000元、1600元和400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功能是对受害方实行的最基本的保障。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较高,分为若干档次。如大家在投保时选择的5万、10万、20万元的限额档次。商业险的保额不分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保险公司均会依据保险合同在限额内承担,而不是分项赔付。车主如果希望有较好的保障,都应在购买交强险后,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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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费用的变化。交强险的费用标准目前为全国统一价(附后)。如:非营运性5座家庭自用车(这类车在清江公司私家车中占了绝大多数)为1050元,虽然和商业三者险5万元保额的费用差异不大,但对于想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定位在10万元或者20万元的客户来说,还是在以前保费基础上增加了部分费用。若一位客户投保了交强险,如需再补充5万元的商业保险,保费相当于1050+商业三者险保费;而商业三者险5万元保额的保费目前是993元(标准保费),10万元保额的保费是1202元(标准保费)。其中商业保险是按责任赔付,交强险在无责任的情况下按以上限额可以赔付一部分,两者保险相互补充、各有千秋。另外需要提醒各位客户的是,依据《道交法》和《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保费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和车辆的违法记录挂钩(具体实施方案暂没有出台)。费用下调可以直至最低费率,而上浮没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