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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生育保险
宁波市生育保险政策出台
新近出台的《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昨日,记者就该办法涉及的具体实施细则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市本级(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管理区)和海曙、江北、江东、镇海、北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和鄞州区各自实行统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各县(市)及鄞州区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缴费比例可由政府适时予以调整。
宁波生育保险
相关细则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②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享受生育津贴的对象①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并经计生部门批准的;③符合前两项条件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全额计发。具体标准为:①7个月以上早产和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发生难产的增发0.5个月;如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②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生育医疗费补偿办法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孕期检查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2300元。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补偿定额标准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全额支付。超出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宁波生育保险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支付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范围的费用。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怎样选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社保机构在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职工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失业女职工,可以向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分娩的,按其分娩时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享受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失业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和符合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②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偿,补偿定额标准和结算办法与在职生育职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