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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社会养老保险
一、保险对象及参加保险的年龄
凡我省农村居民,含农民、渔民、船民、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幼师、乡村医务人员、农村籍计划生育对象、个体经营者、个体运输户及农村其他各业劳动者,不分性别、职业均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以参加劳动并获得收入的年龄为起点,一般为20岁开始,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上下年龄界限。
福建社会养老保险
二、保险费的筹集
保险费的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1、个人缴纳要占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0%。
2、集体补助的数额或比例,由乡(镇)、村或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
3、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对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支出的集体补助金额予以税前列支,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豁免税费,个人领取养老金免征税、费。
福建社会养老保险
三、保险费缴纳方式、缴费标准
缴纳方式分为年缴和趸缴两种,缴费标准实行多档次,灵活方便,以适应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不稳定特点。保险对象经济状况好时可以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经济收入差时选择较低缴费档次,遇到天灾人祸时,经批准可暂时停止缴费,待经济恢复时,再继续缴费。
保险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由选择缴纳方式及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提倡并鼓励保险对象在缴费期间不断提高缴费的标准,要求最终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达到保障其个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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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模式采取储蓄积累式,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均记入个人基金账户,并按照规定的增值要求进行保值增值,到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开始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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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养老金给付
1、养老金的年龄,不分性别、职业,原则上年满60周岁取。
2、险对象在缴费期间,个人增加缴纳保险费金额和集体增
加补助,领取养老金标准亦相应提高。
3、保费积累总额和养老金领取标准按《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今后,省厅根据规定对保险基金增值要求和养老金计发办法作调整时,按新的规定执行。全国统一实行一个给付办法。
4、领取养老金可按月领取,也可按季领取,还可在保险对象要求时延期领取,推迟领取年龄,领取的标准相应提高。
5、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发现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应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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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对象的权益
1、保险对象在缴费期身亡者。按现行有关退保规定计算退保金,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3、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给付养老金直至身亡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