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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安两全保险
国寿瑞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国寿瑞安两全保险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一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瑞安两全保险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国寿瑞安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帐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帐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瑞安两全保险
[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一、基本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基本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基本保险费交费期间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投保人交付首期基本保险费后,以后各期基本保险费应于基本保险费到期日或者后的六十日内角付。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帐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投保人可暂缓交付基本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暂缓交付基本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基本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基本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基本保险费。所交基本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二、额外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交付额外保险费。本合同有到期基本保险费未交付的,投保人申请交付的额外保险费应首先用于交付到期的基本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额外保险费。
国寿瑞安两全保险
[个人帐户价值]个人帐户建立时的个人帐户价值等于:已交付的基本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额外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再减去应交付的保险合同费用。以后续交的基本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帐户,额外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保险合同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帐户价值从个人帐户中扣除。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和本合同终止时对个人帐户结算利息,计入个人帐户价值。在结算日对个人帐户结算利息时,按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结算利息;在本合同终止时对个人帐户结算利息时,按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结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