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成都市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执行。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提取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征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户储存。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成都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进行认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成都市工伤保险
职工在两个我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成都市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成都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成都市工伤保险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