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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保险
2020.06.17 12:48:41· 558236 浏览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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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属于一年定期死亡或残废保险。参加团体人身保险的人可以获得下列保障:(1)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例如保险金额是3000元,就给付3000元。(2)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一肢永久完全残废同时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造成一目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给付保险金额半数。例如保险金额3000元,给付1500元。(4)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其他部位残废,根据残废程度给付保险金,例如保险金额3000元,残废程度30%,则给付900元,计算公式是3000X30%=900元。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参加团团体人身保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不能参加。(2)年龄必须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不足16周岁的人和超过60周岁的人都不能参加。(3)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不能全勤工作的人不能参加。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每人至少为1000元,最多不能超过5000元,在这个范围内,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选定。团体人身保险不接受个人投保,只能以团体的方式投保。也就是说,要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成员投保。如果一个单位全部符合条件的成员都参加保险,保险费率按单位的行业确定。按照各行业危险程度的不同,保险费率分为三档,危险程度越高,保险费率也就越高。如果一个单位符合条件的成员有一部分参加保险,保险费率按单位的行业和参加者的年龄确定。投保时,由投保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被保险人名单三份。在被保险人名单中,要填写被保险人姓名、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指定的受益人姓名及其与被保险人关系等。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保险公司开出承保单,交投保单位存执,被保险人名单也由保险公司盖章后交投保单位存执一份。己参加保险的职工如果中途调离投保单位,自调离之日起保险对该职工丧失效力,投保单位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退还部分保险费。如果新调人投保单位的职工要求参加保险,投保单位也可向保险公司办理加保手续,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予以确认,投保单位加付保险费。参加保险的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发生死亡、残废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凭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事故证明、死亡证明、残废程度证明等单证向保险公司办理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手续。
2020.06.18 15:49:02 · 安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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