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沈阳市个人医疗保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个人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个人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个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个人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事、国资委、经委、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工作参保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8%一次性缴足个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沈阳市个人医疗保险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制定缴费计划,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在20日内做出批复,对准予缓缴的缴费单位下达《批准缓缴医疗保险费决定书》。缓缴期限最长为12个月。对经批准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缓缴期限内不征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缓缴个人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用现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保费后,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的比例报销。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录用人员须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沈阳市个人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转移、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从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个人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调转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结接续手续的,转入单位自转出次月起计算缴费,并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