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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疗保险
南京医疗保险
第八条 破产企业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并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单位缴费率为退休(职)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依法从清算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解决。被兼并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第九条 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特困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全额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第十条 财政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分为两部分,统筹基金部分由财政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36%垫支一个月;个人账户基金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初次参保时一次性划入,划入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2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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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一)统筹基金:(1)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的部分;(2)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3)利息;(4)财政补贴;(5)其他收入。(二)个人账户:(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3)利息;(4)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金的1%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纲基数的1.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不得相互挤占。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分档确定,暂定为:三级医疗机构为1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为500元。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门诊特定项目在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