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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社会保险
明年起济南社会保险费改为"双基数"征缴自2008年1月起,济南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由原来的“单基数”改为“双基数”征缴。参保单位必须以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改革后,用工单位将无法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弄虚作假。
一个单位明明有80名职工,单位却只为其中的20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的月工资明明有3000元,但单位却只按2000元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后,用工单位这种漏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故意少报参保人数的做法行不通了。济南市确定,自2008年1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进行重大改革: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由原来的“单基数”改为“双基数”征缴。
“单基数”是指,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就是单位缴费基数。“双基数”是指,单位缴费基数,是以参保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济南社会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月工资收入和月缴费工资基数有差别。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后者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和工伤保险费时,高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缴费无上限。
据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项改革,将使个别单位无法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弄虚作假,从而可以有力地维护职工利益。首先,当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时,应以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其次,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使“仅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没有任何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行为,有效杜绝了漏报、少报参保人数的现象,从而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形成和谐劳动关系。
据悉,今后随着《劳动合同法》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两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社保经办机构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稽核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