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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
2025.06.08 13:11:18· Sam 浏览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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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保险公司:  为了落实“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修改和补充意见”,尽快在我省全面铺开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由工商部门从协助征缴改为直接代征。各级社会保险公司一定要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搞好工作衔接。要指定专人,提供业务咨询电话,经常互相联系,及时勾通有关业务问题,处理工作环节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与工商部门一起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提高认识,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吉林省社会保险   二、个体养老保险的承保范围是:凡在我省境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除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人员外)原则上都要参保。   三、城镇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由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根据承受能力自由选择,缴费比例为20%。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帮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5%,由业主代扣代交。个体经营者为帮工缴费按帮工缴费基数的15%缴纳,其中6%记入帮工个人帐户,9%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经营者本人缴费比例及帐户记载仍按吉政发[1999]22号文件执行。   五、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在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国有、集体等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与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从事个体经营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原则上按原缴费渠道、比例,由个人补交养老保险费。如原工作单位已破产、解体,则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5.06.09 01:51:27 · 湛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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