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家庭责任篇保险
家庭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下列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给予赔偿。
(一)安装在室外的晾衣装置、晾衣竹竿、晾晒衣物;
(二)常年安装于室外的遮阳棚、空调器或其支架;
(三)排气风扇及热水淋浴器、脱排油烟机室外排气装置;
(四)独立使用面积内的门、窗或安装于门、窗上的玻璃;
(五)摆放于阳台、窗台内侧的盆栽、盆景。
家庭责任篇保险
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所造成的损失;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拆除而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家人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
(五)除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法律责任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其他暴力行为引起的损失;
(七)保险责任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自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安装、制作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及家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以及其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九)房屋附属安装物因安装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安全要求及年久失修而引起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所的居民,均可以向本公司投保其居所的家庭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