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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
2005年,陈天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同时,银行还让陈天签订了一份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并让陈天支付了相应的保金。该保单属于连带格式合同。
2006年,陈天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昂贵的医疗费和还贷的双重压力,压得陈天喘不过气来。无奈之下陈天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对方理赔余下的房屋贷款,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在保单责任免除中有这样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猝死或在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属免责范围。”可陈天觉得自己是针对房屋余下贷款要求理赔,而并非是肿瘤治疗的所需费用,所以免责条款并不适用自己。
那么,这样的保险合同属于什么性质?陈天的情况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保险理赔纠纷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傅鼎生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性质为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为一体的多险种结合的综合保险。
该险种的特点是,在原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如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被洪水冲毁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新增还贷保证保险。该还贷保证保险的意义在于确保因合同约定的事由于被保险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清偿能力时,由保险公司依约承担偿债责任。
为了明确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当事人往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责任免除条款。发生免责条款所及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