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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意外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这里所说的“意外事故”要具备三个要素:
保险中的意外事故(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使乘客遭受伤害;行人被大风吹下来的广告牌砸伤;水性很好的人在江河中游泳不幸溺水。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保险中的意外事故(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例如,被保险人因高血压病发作导致脑溢血,在路上突然昏倒。
保险中的意外事故(3)突然发生的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象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这些情况是不属于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