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沈阳保险
凡已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单位可参加经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指导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办的全市统一的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补充医疗保险”)。
一、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收取执行全市统一费率:在职人员每人每年73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87元。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辽劳社发[2002]44号)(沈劳社发[2002]35号)。
沈阳保险
三、补充医疗保险针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以下三部分责任,按70%的比例赔付: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300元/500元/800元)以下,完全由个人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须达到起付标准)。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5.5万元)以下个人按比例自付的部分。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5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5万元)以下个人按比例自付的部分。
沈阳保险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
邮政编码:110003
咨询电话:024-62251815 62251718 62251734 81183170
传 真:024-6225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