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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养老保险基金
国家金库沈阳市中心支库、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根据2006年11月4日,沈阳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沈阳市地税局、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四部门召开的“关于研究沈阳市企(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缴库、对账、核算等管理方式工作会议”精神,为便于“金税三期工程”企(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数据对接,结合我市目前企(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核算管理情况,现决定调整我市企(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入库级次,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沈阳市养老保险基金
一、除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上缴省国库程序不变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预算级次全部为市级,按市级收入管理方式缴入国库。二、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需将已缴入同级国库的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一次性分别划入“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沈阳市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社会保险基金国库支出程序仍按照《关于沈阳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纳入“金税三期工程”国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沈财库[2006]563号)文件规定办理。沈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沈阳市地税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