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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险
借款人意外险必须给保单
本报7月19日讯 本报昨日C8版报道《一市民遭遇不保险的意外险》,引起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记者调查了解到,山东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所代理的借意险业务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指明必须向被保险人本人提供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专用发票。 山东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在合作开展借意险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财务会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批单退费等违法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不得以报销虚假发票等方式支付非法利益;中介机构不得截留手续费收入,不得延期结算保费。 此外,借意险保险合同中,将金融机构指定为受益人应符合相关条款规定或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并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名。金融机构若非实际交费,不得作为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本人提供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专用发票,以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保监局要求,各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并加强对借意险业务的行业自律,各公司应积极参与并坚决支持行业自律。山东保监局将密切关注各地借意险市场动态,并将视各地市场秩序及自律开展情况,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市实施专项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