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校方责任险案例
【案情经过】寒假期间的某乡镇中学,初三一班的数名学生按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上午排练刚一结束,李某与同学王某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其他同学见王某用铁簸箕仍打李某,便急忙将王某拉出教室,不曾想王某的好友张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某头上,致李某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和致害人张某寒假期间到校参与排练,并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且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张、李二人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仍应当承担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民事责任。【赔偿结果】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40%计7599.36元,学校赔偿费用的20%计3799.68元,其余部分由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