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上海综合保险标准
一、工伤待遇标准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按照发生工伤的残疾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具体标准见下文表一);
3、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该条应经鉴定认定,并且按照使用期限和国产普及型确定价格)。
上海综合保险标准
二、死亡待遇一次性支付标准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工资作为丧葬补助金;
3、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五十个月作为死亡补助金;
4、支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12月×1人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上海综合保险标准
三、意外伤害待遇标准
1、在务工经营场所、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相关劳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按工伤待遇标准支付;
2、其他意外伤害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