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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单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顺利推进上海地区实施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认真领会保监会通知的精神,加强与总公司的沟通,积极做好实施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见附件)。上海地区承保摩托车和拖拉机一律禁止采用定额保单形式。
三、各公司应按照要求做好未使用的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的回收、登记和销毁等工作。
四、市保险同业公会应按照要求,加紧完善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相关功能,以满足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项管理要求。
附件: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