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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1、保险单;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人均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且最高为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