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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生育保险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率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0.85%。同时,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