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康宁终身寿险
1、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本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即行终止。
2、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高残保障: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废,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高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4、免交保费保障: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