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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
2020.07.13 00:31:17· 天王星 浏览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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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摘要及注解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解:信托公司的设立需要银监会的批准,非信托公司不得用“信托”字眼,大部分客户在打款时都有账户是否是信托公司的真实账户的担心,其实大可放心,因为只有信托公司才能在工商注册带“信托”字眼。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注解: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归属银监会监管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注解:虽然信托项目不承诺保底,但是当项目无法兑付时,可用信托赔偿准备金进行支付,支付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20%为上限,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越高,其可赔付的资金额也越大。
2020.07.13 13:51:20 · 罗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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