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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方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付款方开户银行应将按规定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5%收取罚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并通知付款方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方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联退回开户银行。
付款方开户银行收到付款单位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后,应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账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如果付款方财务部门已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作了账务处理因而无法退回时,可以填制一式二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将其第一联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连同其他凭证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再转交收款单位。
商业承兑汇票没有保付功能,所以到期之后如果对方不兑现,会计处理上只能从应收票据转回到应收账款。至于追索只能按法律程序进行,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可以请求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资产,实行资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