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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资产,信托成立后,这部分资产就成了信托财产。当然,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可能因受托人的管理、处分、灭失或者损毁等事由而转化成各种形态,但无论如何变化,其转化产生的代位物也均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明确指的就是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委托人是否在委托行为发生时将所有权也给予了受托人。负面影响不大,因为受托人除了没有明确得到所有权外,得到了相当大的管理、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一般不会影响信托计划的运作。具体到每个信托计划,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中一般也会明确指出信托财产的投向和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如果发生极端情况,受益人(国内集合资金信托都是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也可以召开受益人大会,对信托计划施加影响。我认为,结合信托计划的独立性,即信托计划与其他信托计划相互独立、与信托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与委托人其他财务相互独立的特点,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为该信托计划拥有,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理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