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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信托理财产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2、信托的特征: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特征,其实质是1种财产转移与管理或安排。信托具有5个特点: (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这里的财产权包括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1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1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这使得信托制度具有了独特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法》第十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不同。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1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1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第十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不同,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1部分;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同时第2十9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区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区别管理、区别记账"。 (4)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信托法》第2十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在3十6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5)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法》第5十2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同时,在第3十8条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物的职责",以上规定使信托具有1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正是由于信托具有这些特征,使其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理财投资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功能。 3、信托财产的范围及其独立性: (1)信托财产的范围: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不准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不同: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1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1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不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不同,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1部分。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4)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除因下列情形之1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5)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信托当事人的范围及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委托人 1、范围: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权利:共有5项。 第1项是了解趋势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趋势,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第2项是查阅复制权。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3项是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即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4项时要求委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5项是解任受托人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受托人 1、范围: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义务:共有十1项。 第1项是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2项是不得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3项是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义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4项是不得非法交易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5项是区别管理、区别记账的义务。即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区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区别管理、区别记帐。 第6项是资金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当责任。 第7项是保存纪录的义务。即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第8项是报告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趋势,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9项是保密义务。即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处理信托事务的趋势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十项是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当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十1项是职责终止时的报告、移交义务。即受托人依法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3、权利:共有3项。 第1项是取得报酬权。即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2项是优先受赔偿权。即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3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当。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3项是辞任权。即1般趋势下,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受托人可以辞任。 (3)受益人 1、范围: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1信托的唯1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1信托的唯1受益人。 2、受益人的权利:共有6项。 第1项是有了解趋势权。即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趋势,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第2项是查阅复制权。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3项是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即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4项是撤销权与要求赔偿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但申请权,自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5项是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6项是与委托人见意不1致时的申请裁定权。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见意不1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5、信托投资单位的经营范围: 信托投资单位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单位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单位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单位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单位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