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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19号文: 1、该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金融企业, 是经营性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单位直属国务院, 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 由国务院秘书长负责联系。单位原则上可实行计划单列, 具体由国家计委落实。2、关于单位的经营方针和业务范围:(1)单位向某些效益好的开发单位、国营农场、乡镇企业等展开投资、贷款、信托业务, 重点扶持沿海农业商品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的建设, 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2)单位通过组织、扶持地方银团、专业性金融组织, 及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行股票等方式, 吸纳企业和社会的闲散资金; 单位通过海外借款、信托存款等方式吸收国外资金, 展开租赁、担保等国际金融业务; 单位兼理财政部转贷的世界银行对中国农业部门政策调整贷款的业务。(3)单位从事国内外贸易业务, 经营投资企业产品的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投资企业所需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业务。单位按自负盈亏、自行平衡的原则, 展开双边和多边易货贸易业务。3、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由杜润生同志担任。董事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4、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其大部分由国家在“75”增加的农业投资中按3%的比例逐年划拨, 1988年先由财政部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中拨付5千万元。单位铺底资金所需的3百万美元外汇额度, 请国家计委安排。单位所需的1百万元开办费, 也由财政部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中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