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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者,领取标准以2003年7月为界,之前的,每缴费满一年,计发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之后的,计发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而不是"参保满一年的,给予象征性的100多块钱失业补助".另外,现在的规定是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个人需缴费;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需缴费.至于是否会消除户籍壁垒,并不是社保部门能解决的问题,这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及配套政策和相关操作指引的出台.感谢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咨询!